房屋建筑工程安全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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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条回答
2018-01-29 09:05
(1)完成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3)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价,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价报告。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确认。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合格证及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
(7)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8)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9)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希望对你有帮助。
2018-01-28 14:09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委托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建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考核制度。
第五条 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整的组织体系,岗位职责明确;
(二)具有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施工安全监督人员,人员数量满足监督工作需要且专业结构合理,其中监督人员应当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配备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工具及安全防护用品;
(四)有健全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制度,具备与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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