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房产税细则有哪些?
我来帮他解答
3条回答
2017-05-17 20:46
答: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房产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和工矿区内征收。具体征收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批准的城镇近期规划确定。
第三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第四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第五条 房产税依据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没有房产原值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比照同类结构房产确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的计税依据.
第六条 房产税的税率,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的,税率为1.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税率为12%
第七条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交纳房产税。纳税人在建成或办理验收手续之前使用的房屋,从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第八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由纳税人于当年五月、十一月两次缴纳。纳税数额较小的,可于当年五月一次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确定。
第九条 下列房产免于缴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武装部队自用的公务用房和生活用房;
(二)由财政部拨付事业经典的单位自用的公务用房和生活用房;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非生产经营性房产;
(四)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
(五)个人所有非经营业用的房产;
(六)经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总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十条 对严重毁损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或批准,从停止使用的次月免征房产税。
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实,在大修停用期可免征房产税。
第十一条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征或免征的,由省税务机关审批。
第十二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过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市区)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镇区),不含市所属的乡和建制镇所属的村。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设置镇建制的条件,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由县级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四川省税务局解释
2017-05-13 21:36
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
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浙江省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为30%。
3、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4、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其计算公式为:
5、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10%或30%)×税率(1.2%)
6、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
7、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
2017-05-13 15:50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免征房产税的情况: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5.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
6.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8.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税。
上海龙凤花千坊
9.损坏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相关问题
手机设计本
随时提问题,随意赏美图
设计本官方微信
扫描二维码,即刻与本本亲密互 动,还有更多美图等你来看!
关注我们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内容由用户自行上传,如权利人发现存在误传其作品情形,请及时与本站联系。
上海龙凤花千坊©2012-现在 shejiben.com,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