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提取公积金所需材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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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条回答
2016-01-25 17:46
(一)职工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由职工本人签名单位签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
(三)单位填写并签章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四)购买同一产权的应提供户口簿共住证明或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根据提取原因的不同,还应提供以下相应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职工,提供经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乌鲁木齐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房发票或专用收据、契税完税证明(属分期付款的,可暂不提供契税发票);
2、购买二手住房的职工,提供《乌鲁木齐市房屋转让合同》、已过户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明;
3、购买单位房改房的职工,提供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的《单位优惠售房审批表》;属购房补差的需提供《优惠售房补差计算表》和《房屋产权证》,同时应提供售房单位开户银行及账号;
4、参加集资建房的单位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之前,先由集资建房单位携带:《乌鲁木齐集资建房认证通知书》、《集资建房名单真实性承诺书》、《职工集资建房名单》、《政策性住房资金账户开户登记表》到管理中心归集管理科审核备案,职工持《集资建房协议》到分中心、管理部窗口办理,《集资建房协议》的有效期为一年,只能提取一次。
5、建造、翻建自有住房的职工,提供市级以上规划、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规划许可证》,建造、翻建自有住房的工程预算;职工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有住房的,应提供建设、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集体土地使用证》。
6、大修自有住房的职工,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职工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大修自有住房的,应提供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7、符合实施节能减排住宅墙体保温项目标准的应提供《乌鲁木齐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计划》,职工名单(注明个人应承担金额),住宅节能改造项目专用账户证明。
8、职工按年偿还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借款合同和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对账单》;采取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的,应签订《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协议书》;
9、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无房需支付房租的职工,应提供《乌鲁木齐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已经在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出租人出具的租金缴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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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职工因离异经法院判决需变更房屋产权提取公积金的,应提供《乌鲁木齐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法院判决书》。
2016-01-25 01:43
办理要件:以下提取业务所需资料验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一律使用A4纸张复印。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必备资料
1、提取人身份证;
2、提取配偶方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结婚证或婚姻关系证明及配偶身份证;
3、《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二)住房性消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1、购买商品房
(1)购买本地商品房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首付款收据、契税完税证。
(2)购买异地商品房提供:经购房所在地公证处公证或律师鉴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售房账号(取得契税发票之日起一年内)。
注:职工购买商品房购房款已全额付清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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