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夜间施工时间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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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23 10:41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时,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其内涵有:第一,在"夜间"(指晚二十二点至次日晨六点之间的期间)“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是严格禁止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这是一条普遍适用性规定。第二,在几种特殊情况下可以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夜间建筑施工。一是抢修、抢险作业,如供水、供电、供气设施出现故障等,这方面情况我们深信大家都能理解。二是“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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