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非住宅类居住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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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17 13:12
你好,非住宅类居住建筑消防设计的问题 曾经有个“集体宿舍算不算公众聚集场所?”的问题,后来又听到“18层通廊式公寓楼用不用设喷淋的问题”。 经过讨论和查阅资料,个人有如下理解: 1、集体宿舍是非住宅类居住建筑,不是公共建筑。详见下面列举的条文。 2、《建规》5.3.15条 条文说明明确举例,学校的集体宿舍属于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即公众聚集场所。但这个条文说明仅适用于“本条”。 3、对于9层及以下,高度超过24米的通廊式公寓、集体宿舍,仍按《建规》设计; 4、对于19层以下的高层公寓楼、宿舍楼,均按居住建筑设计,不要求设置喷淋、报警等。个人认为这条过于宽松。近年来学校宿舍楼火灾频发,死人的事故屡见不鲜。今年11月15日上海商学院宿舍火灾死亡4人就是典型案例。这或许是因为住集体宿舍的人都不是贵人,总也引不起大家的注意。 5、高度超过24米的,且底部设有商业的宿舍楼、公寓楼,如果任一个商店大于300平方米,则构成“商住楼”,应按《高规》3.0.1条之规定,按照高层公共建筑设计喷淋、报警等。 6、本人遇到过一些情况,有些人打着“公寓”的名义报批,但通过审批之后却改为宾馆使用,省下了喷淋、报警等消防投资。对于这种欺骗性蒙混过关的行为,最终只能由其自己付出惨痛代价,希望大家不要干这样的事情。实际上设计院配合甲方蒙混消防审图中心的事情常有发生,可见不仅消防部门有着黑暗、不规范的行为,一些设计院有时也很过分的。 列举部分条文: 《建规》1.O.2 条文说明:为与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协调,将9层及9层以下的公寓、宿舍等非住宅的居住建筑也包括在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内,其适用范围也以建筑的层数划分。 《建规》5.3.11 居住建筑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住户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 时,该建筑单元每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 个。当通廊式非住宅类居住建筑超过表5.3.11 规定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 个。居住建筑的楼梯间设置形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通廊式居住建筑当建筑层数超过2 层时,户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建规》5.3.15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m 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条文说明包括学校的集体宿舍)
《建规》8.3.1 除符合本规范第8.3.4 条规定外,下列建筑应设置DN65 的室内消火栓: 4、超过5 层或体积大于10000m3 的办公楼、教学楼、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等其它民用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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